李雪云律师

李雪云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员工提前上班途中被车撞,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李雪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4
人浏览

前言:


为了避开拥堵的上班高峰,为了争取更多属于自己的个人时间时间,为了更高效率的完成工作,每天早晨提前一两个小时从家里出发,早点到办公室开启美好的一天,这在很多上班族看来是再正常不过,也是各位老板们喜闻乐见的事情,然而,一旦在这提前的路上不幸发生了意外,这笔账应该怎么算?



案件事实:


某甲在一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每天都是踏着星星,与月亮作伴,公司规定6点上班,他4.40从家里出发,骑电动车途中被一相向而行的摩托车撞倒,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无责。该保洁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只有人身意外险。

问:某甲是否属于工伤?



以案说法:


工伤赔偿一直是劳动关系中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区域,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属于工伤无疑,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纠纷。

此外,现实中很多公司考虑到运作成本往往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员工一旦发生意外,往往理赔就会非常困难。

关于员工提前上班、加班等延迟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也纠纷不断,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是否属于工伤呢,我们来看下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该条规定有三个层面:

第一,交通事故,须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社会车辆不能通行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间机耕路、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因此,以上这些地方发生的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第二,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责、无责才可认定为工伤。这主要是为了引导职工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如果是自己疏忽大意不慎受伤或者因为路滑等其他意外造成伤残、死亡的,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须是上下班途中;该“上下班途中”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合理路线”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作出了四条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应该包括提前上班途中、加班回家途中,以及企业允许的习惯性提前下班途中。职工合理时间只要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提早上班,推迟下班都属于合理时间。为了错开交通高峰期,提早上班,或者等高峰时段过了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

说完“合理时间”,再看“合理路线”,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因为职工上下班途中顺道看望配偶、父母、子女,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也还要把握一个关键,并不是所有顺道买菜发生的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比方说职工在超市或者菜场买菜过程中,因为超市的不安全因素致伤或者在菜场与人发生争执而摔伤跌伤的,还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发生意外地点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道路管理范畴,发生意外的性质也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再回到本案,其实已经很清楚,某甲提前上班,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被摩托车撞倒,经交警部门的认定,其无责,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显然是属于工伤的,其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该笔赔偿费用则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04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以上内容由李雪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雪云律师咨询。
李雪云律师
李雪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朱砂街168号云图创业园308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云
  • 执业律所: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85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 地  址: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朱砂街168号云图创业园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