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云律师

李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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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快递单、物流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李雪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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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开始合作,被告向原告采购塑料日用品,被告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向原告下单,下单后被告通过物流或者快递形式发货,双方没有约定明确账期,也没有确定支付时间,不定期结算,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起诉时没有对账单,只有发货清单和物流单,问:官司能打得赢吗?



02律师释法


快递和物流在日益发达的商务往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邮寄文件、快运货物都非常便捷高效,因此这些快递单、物流单也自然而然成为了证明运送物品或送达函件的重要证据。既然作为证据,那么就必须要符合证据的相关特性。

 

回到本案,原告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发货清单和物流单,那么这些证据能否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送达?

 

先来看发货清单,发货清单是谁提供的?显然是原告自己提供的,虽然上面写着单价、数量、总价,清清楚楚,但是如何证明这就是已经送达给被告的货物呢?那必须要从关键的证据——物流单入手。物流单是可以直接证明货物的送达情况的。

 

随着我国电商网购体系的快速建立,物流运输网络也日渐繁荣,但是各大快递公司之间服务也是良莠不齐,如果仅仅是邮寄文件资料,那么还是建议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即EMS),实践中法院对邮政特快专递的认可度较高。

 

但是本案中,涉及到的是数量众多的塑料日用品,这个不可能使用邮政啊,因为成本实在太高。不错,那么物流单能否被法院认可呢?

能否被认可,关键看证据,也就是物流单是怎么填写的、以及是如何签收的?关键之关键就在于物流单的填写和签收上,那应该如何填写呢?关于填写:

第一、书写一定要清晰,不要潦草;要尽量用力书写,以确保在寄件人存根联上复写的内容字迹清晰可辨。

第二、收件人一栏,应写明准确的收件人姓名,并注明须本人签收。如果函件接收人为公司的要写上公司全称,负责人或联系人的名字(有合同的,要以合同约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为准),收件人地址,公司电话,负责人电话。

第三、在物流单中应写明该文件或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跟发货单要能够相互印证),这样才能证明物流单与邮寄内容具有关联性。

第四、关于日期,一定要写清楚,因为这涉及法律相关证据及时效,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

第五、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物流单上一定要要求收货员签名,用以证明交寄货物的事实。

 

填写好了,这下可以放心邮寄了,那么是不是这样就可以了?不,这仅仅是迈出了成功的一步,这只能证明你已经将货物托运,那么如何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这批货物呢?那必须要查签收底单。

 

随着快递实名制的逐步完善和落实,很多地方现在都已经要求收快递出具身份证,但是由于派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的阻碍,可能很多地区还没有完全执行,我们现在也正处于这个尴尬期。但是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宣布了2018年底前将实现快递实名收寄信息化全覆盖的总目标。

 

物流行业相较于快递行业,可能会存在更多的乱象,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很多地区尤其浙江地区,现在已经都要求实名制,取件时必须要出具身份证并签字后方可取走货物。作为原告的我们,必须要去货运物流公司将签收的底单(物流公司保管时效),这样才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向法院出示,证明被告已经如期收到同等数量的货物,正好是跟你的发货清单、物流单相互印证的,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证明力更强,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回到案件中,官司能否打赢,关键看你提供的证据——发货清单、物流单是否符合以上关于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如果都符合,那么恭喜你。

 

在物流体系特别发达的台州地区,很多中小企业都是通过快运的形式将货物发送到全国各地的客户手中,快递和物流已经成为商务往来中不可或缺的高效工具,对于公司企业而言,如果能够建立起一套规范有序的收发快递、物流的流程和制度,用好这把利剑的话,关键时刻会帮你挽回很多损失。



03法律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最高院关于特快专递证据效力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2003]民二他字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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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雪云
  • 执业律所: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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