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云律师

李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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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来源:李雪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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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016年3月22日,张某向周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现金收到借款,后张某未如期还款,周某起诉张某及其妻(妻未在借条上签字)。

争议焦点:张某妻子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起诉要求张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该债务,理由是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予以共同偿还。


该案如果是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都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除非未签字的那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或者非法债务,否则都要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然而,该案是2018年6月份起诉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的司法解释与之前最大的不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举证责任由之前的夫妻一方应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转变到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原告周某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将面临要求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这样一来,债权人周某面临巨大的举证困难,钱都借给你了,我怎么知道你是怎么用的,当时借的时候只说家里困难,借来周转一下,熟料此时还需要证明你钱用在哪里了,这个显然是有些“强人所难”。然而法律规定如此,就得按照该规定来,否则就是举证不能,由周某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债权人当然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周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借贷关系成立,因该借款系周某一人所为,现周某没有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要求张某之妻共同偿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向来都是把双刃剑,用得好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如果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便成了伤人的利器。如果张某的钱真的是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了,其妻子也受益了,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就让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显然也是有失公允的。


夫妻之间的真真假假,到底是假离婚真逃债,还是恶意被负债,很难说清楚,那么作为债权人,我们能做的是多一个心眼,在钱借出去之前就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否则这个钱就不借。



3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18日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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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雪云
  • 执业律所: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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